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31 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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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促進青年參政,落實世代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調降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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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規定係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七十年從未修正。

顯未與世界 接軌、與時俱進。

我國實施民主選舉多年,為現代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 科技發達,各項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降低選舉與被選舉 權門檻以擴大政治參與範圍應屬當然。

為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促進青年 參政,落實世代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 文草案」,調降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 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 被選舉之權。

」,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今多數民主國 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

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 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 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 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 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 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 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 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

惟依憲 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

三、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 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 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 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 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

我國憲 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 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四、2002年,19歲的Anna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 年時20歲MhairiBlack當選英國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 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 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 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 ,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 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 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 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 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 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實現青年 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 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 降為20歲,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

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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