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31 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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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促進青年參政,落實世代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調降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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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2020-03-31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218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林為洲
吳怡玎
洪孟楷
李貴敏
鄭正鈐
葉毓蘭
張育美
萬美玲
林思銘
呂玉玲
孔文吉
廖婉汝
謝衣
林文瑞
林德福
曾銘宗
陳超明
翁重鈞
鄭麗文
蔣萬安
林奕華
溫玉霞
陳玉珍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魯明哲
陳雪生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鑒於當前多數民主國家均以年滿十八歲為選舉
權之行使年齡,被選舉權亦隨之下修,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我
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三歲有被選舉權。
現行
規定係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七十年從未修正。
顯未與世界
接軌、與時俱進。
我國實施民主選舉多年,為現代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
科技發達,各項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降低選舉與被選舉
權門檻以擴大政治參與範圍應屬當然。
為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促進青年
參政,落實世代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
文草案」,調降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
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
被選舉之權。
」,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今多數民主國
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
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
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
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
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
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
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
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
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
惟依憲
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
三、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
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
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
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
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
我國憲
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
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四、2002年,19歲的Anna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
年時20歲MhairiBlack當選英國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
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
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
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
,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
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
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
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
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
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實現青年
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
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
降為20歲,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
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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