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消防設備師士有關於居室定義中房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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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中居室,她是計算房間的面積,然而房間的定義部分呀,這部份有哪裡相關的定義呢,因為畢竟來說新北市的消防局有長官說,餐廳一進去那些餐廳 ...
主題:請問各位消防設備師士有關於居室定義中房間的問題
發表人:
小小
張貼日期: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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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中居室,她是計算房間的面積,然而房間的定義部分呀,這部份有哪裡相關的定義呢,因為畢竟來說新北市的消防局有長官說,餐廳一進去那些餐廳主要的部份就算是居室,然而大隊部分是主張,一進去主要部份是不需要當作居室看待,是其中的房間才是居室,對於這部份,如果有黑紙白字的公文說是其中的居室才是,局本部的長官表示也願意接受,請問有沒有先進,有相關的解釋義文,或者是行政命令之類的.
回應者:
消防小鬼
張貼日期:
2011-06-1008:30:26
來自於:
118.167.135.80
照上述消防署定義,請問餐廳剛進去是算門廳還是房間?
回應者:
消防部落客
張貼日期:
2011-05-0620:13:01
來自於:
61.60.105.82
內政部98年6月25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函)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議:一、 內政部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提案8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
」。
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 上開決議後段明文「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
居室與非居室之間以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11607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85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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