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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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0年0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276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刪除第4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19日實施(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094號函) 異動條文   第二條 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

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 日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 日,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第六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 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八條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 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 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 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 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 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 )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 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第十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 時。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 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第十二條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 日,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第十三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 八條之一之規定。

同組配對買賣中,同一證券商所申報買賣金額互抵後為零者,不納入前 項買賣申報總金額之計算。

第十五條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 組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 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 買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 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 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 方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 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 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 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 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 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刪除)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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