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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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民國103 年10 月24 日 · 金管保壽字第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0858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doc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103年7月9日壽會博字第103 074943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 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 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而修正,或併配合更改商品名稱且僅於 原商品名稱後以括號附註方式辦理者,得依該等示範條款逕予 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 規定,應於實施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 準則第20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批註條款,除僅限於批註於有效契約者, 得不予修正外,餘仍請依據說明二(一)第2目原則辦理。

(二)其他配套措施: 1.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變更且不涉及費率變更者,得排除「人身保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84點規定之適用。

2.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 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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