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 條(109.07.08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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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109 年07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民國109年07月0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 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 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 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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