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居室"及其範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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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九、居室: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 ... 達安消防設備師事務所 跳到主文 消防設備師0099的峰言瘋語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公告版位 11111111 Jan12Tue201017:40 何謂"居室"及其範圍的認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       (民國96年07月02日修正)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九、居室: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內政部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    提案八: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 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

又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函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議: 一、內政部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提案8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

」。

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 上開決議後段明文「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

居室與非居室之間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何謂[不燃材料]?  何謂[]?  何謂[]?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deanfpe0099 達安消防設備師事務所 deanfpe0099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法規引用此分類上一篇:依法哪些場所須設置排煙設備? 此分類下一篇:"不燃材料"的定義 上一篇:依法哪些場所須設置排煙設備? 下一篇:消防產業大團結!別再"虎"爛唷!(by師士協會理事長) 歷史上的今天 2010:依法哪些場所須設置排煙設備?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月曆 « 四月2022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設備簡介(1)工程實務(2)專題探討(0)災例分享(1)解釋函令(0)法規引用(6)轉發公文(4)進修課程(2)參考書籍(0)上課心得(0)業界心聲(1)執業感想(0)未分類文章(2) 最新留言 QRCode 相簿幻燈片 新聞交換(RSS)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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