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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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歲計目. 第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左列二類︰.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歲計目 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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