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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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預算法 ( 民國91年12月1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 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 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50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 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 畫為主。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 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86條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 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 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 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 總預算之限制。

檢視現行法條 第87條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 算辦理。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檢視現行法條 第88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

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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