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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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85號函修正發布 ... 目前線上:339人,瀏覽人次:67238913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85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及第7點附表,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行政院(89)台忠授字第1649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93年10月1日生效(原名稱: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95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8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7點、第9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85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及第7點附表,自108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對照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 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

但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 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 其他項目之稿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對照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 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 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 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 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立法理由〕本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訂定發布「講座鐘點費 支給表」,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其中規定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 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為避免 與該規定扞格,爰刪除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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