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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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及稿費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 ... 目前線上:337人,瀏覽人次:67238908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支給出 席費及稿費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 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 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 徵得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 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 會議。

(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 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 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六、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 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 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

但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 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 其他項目之稿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對照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 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 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 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 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立法理由〕本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訂定發布「講座鐘點費 支給表」,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其中規定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 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為避免 與該規定扞格,爰刪除第五款規定。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訂定者,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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