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476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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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雖未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而從實體上為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然因第二審上訴合法與否,第三審仍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 ... 列印時間:110/06/2012: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476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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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通通上訴三審,結果,三審的判決結果竟然是:被告上訴不合程序,因此. 駁回上訴;而檢察官上訴有理,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二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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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 ... 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雖未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而從實體上為駁回上訴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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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程序為法律審,與第二審程序為事實審之性質不同。因此,法律就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設有較多及嚴格之合法要件,旨在防止濫行上訴,以提高事實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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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應專就變更之新訴裁判,對於因變更合法而失其效力之第一審判決,不得更為駁回上訴或廢棄改判之裁判。至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