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9條將較危險之竊盜搶奪擬制為強盜罪合憲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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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程度而言無違罪刑相當原則.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文選別冊 進階搜尋 關於周刊 訂閱周刊 如何投稿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周刊 進階搜尋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30號解釋 刑法第329條將較危險之竊盜搶奪擬制為強盜罪合憲 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程度而言無違罪刑相當原則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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