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 為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 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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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為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處罰? ... 條第4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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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內容 ·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四、 ...
- 2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 ...
-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43 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設站管制之道路 ...
- 4取締危險駕車 - 台北市政府
(七)吊扣牌照車輛再次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 (八)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 ...
- 5交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