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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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君主目前為伊利沙伯二世,她同時也是包括聯合王國在內等15個英聯邦國家的君主。
與其他自治領一樣,澳洲也是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從英國國會獲得立法獨立。
該法令於 ...
澳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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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澳大利亞聯邦政府。
關於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政治及政治機構等其他內容的闡述,請見「澳大利亞政治」。
澳洲政府澳洲政府標誌成立日期1901年,121年前(1901)官方網站www.australia.gov.au立法分支立法機關澳洲議會議事地點澳洲國會大廈行政分支主要機關澳洲內閣政府首腦總理委任元首總督議事地點澳洲國會大廈負責部門澳洲議會司法分支最高法院澳洲高等法院所在地坎培拉
澳洲
澳洲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憲法
澳洲聯邦憲法
1942年西敏法令採納法令
1986年澳洲法令(英語:AustraliaAct1986)
皇權
君主:伊利沙伯二世
總督:彼得·高斯格羅夫爵士
行政
總理:史葛·摩理臣
副總理:麥克·麥科米克
聯邦行政會議
部長(英語:ListofAustralianministries)
現任(第72屆)(英語:MorrisonMinistry) ·內閣
立法
國會
參議院
澳洲參議長(英語:PresidentoftheSenate(Australia)):史葛·瑞安
眾議院
澳洲眾議長(英語:SpeakeroftheAustralianHouseofRepresentatives):東尼·史密夫
反對黨(英語:Opposition(Australia))
領袖:比爾·蕭藤
影子內閣(英語:ShadowMinistryofAustralia)
司法(英語:JudiciaryofAustralia)
高等法院
下級法院(英語:JudiciaryofAustralia)
澳洲法律(英語:LawofAustralia)
選舉(英語:ElectionsinAustralia)
聯邦選舉(英語:ElectoralsystemofAustralia)
選舉分區
政黨
最近的選舉
聯邦選舉:2016年|2013年|2010年
聯邦補選(英語:ListofAustralianfederalby-elections)
全民投票(英語:ReferendumsinAustralia)
州及領地
州督和領地行政官
州長和領地首席部長(英語:PremiersoftheAustralianstates)
州議會及領地立法會(英語:ParliamentsoftheAustralianstatesandterritories)
州法院及領地審理庭(英語:JudiciaryofAustralia)
州及領地選舉(英語:ElectoralsystemsoftheAustralianstatesandterritories)
地方政府
新州
維州
昆州
西澳
南澳
塔州
北領
外交事務
外交貿易部(英語:DepartmentofForeignAffairsandTrade(Australia))
部長(英語:MinisterforForeignAffairs(Australia)):馬里斯·披
澳洲駐外(英語:ListofdiplomaticmissionsofAustralia) /駐澳洲使團(英語:ListofdiplomaticmissionsinAustralia)
國籍法(英語:Australiannationalitylaw)
護照
簽證要求(英語:VisarequirementsforAustraliancitizens)
簽證政策(英語:VisapolicyofAustralia)
澳洲與聯合國(英語:AustraliaandtheUnitedNations)
相關條目
地區(英語:ListofregionsofAustralia)
國防軍
公共假日
共和主義
地圖
澳洲主題
閱論編
澳洲政府(英語:GovernmentofAustralia)是君主立憲聯邦議會制國家澳洲聯邦的政府,通常也被稱為「澳洲政府」或「澳洲聯邦政府」。
澳洲聯邦成立於1901年,是由原本隸屬大英帝國的六個自治殖民地達成協議後的產物,而這六個殖民地也成為澳洲後來的六個州。
這些協議的條款體現在《澳洲聯邦憲法》中,該憲法由澳洲制憲會議(英語:ConstitutionalConvention(Australia))制訂並由全體澳洲人民公民投票所確定。
澳洲的國家元首為澳洲女皇,並由澳洲總督為代表;[1][2][3][4][5]而行政權力由澳洲議會授權澳洲總理為政府首腦。
澳洲聯邦政府分為三個部分:
行政分支。
其最高行政機關為由總督所主持的聯邦行政會議;但其行政權力下放給由總理所領導的澳洲內閣。
立法分支。
由參議院與眾議院所組成的澳洲國會所負責。
司法分支。
澳洲高等法院和澳洲聯邦法院(英語:JudiciaryofAustralia)組成。
澳洲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立通過《澳洲聯邦憲法》的結構所確立,三個分支部分分別在憲法的不同章節里予以列舉。
澳洲政府體系將西敏制與華盛頓體系的元素同澳洲本土特點結合起來,形成了所謂的「華盛西敏體制(Washminstermutation)」。
[6]
目次
1政府結構
2立法機關
3行政機關
3.1國家元首
3.2行政會議
3.3聯邦內閣
3.4聯邦部門
4司法機關
5公有實體
5.1國會法案所規定的公司
5.2政府商業實體
5.3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6相關條目
7注釋
8參考文獻
9外部連結
政府結構[編輯]
澳洲聯邦政府的三權分支立法機關位於坎培拉的國會大廈澳洲國會所在地行政機關聯邦行政會議的代表澳洲總理(左為馬爾甘·特恩布爾,於2015-2018年間擔任總理職務)與澳洲總督彼得·高斯格羅夫(右)均需遵循議會議案行事司法機關澳洲高等法院澳洲聯邦的最高法院
《澳洲憲法》第一章就確立了一個民主立法機構——兩院制的澳洲國會,澳洲國會包括澳洲女皇、參議院和眾議院。
憲法第51章(英語:Section51oftheConstitutionofAustralia)確立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權,並將某些權力和義務分配給聯邦政府。
而除此之外的義務則由六個州(英語:ParliamentsoftheAustralianstatesandterritories)各自保留。
澳洲的六個州都有各自的憲法,因此澳洲擁有七個具有主權性質的議會;但是任何一個議會都不能侵犯其他議會的職能。
澳洲高等法院負責裁定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的爭端。
澳洲國會可以修訂《澳洲憲法》。
但是為了保證新修訂的《憲法》能夠獲得通過,這些修訂案必須在所有適齡澳洲人的公民投票中獲得「雙重多數」,即:多數全體選票和多數州的多數選票。
《澳洲憲法》還規定,各州可以將自身所擁有的任何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
這個讓渡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認是否可行;同時更為常見的方式則是通過額外立法的形式實現讓渡,但這需要所有州都通過相似的立法。
這樣的讓渡立法通常會設立一個「落日條款」,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讓渡工作的話,那麼所有相關立法工作全部作廢,一切都恢復到原始狀態。
此外,澳洲境內還有若干領地,其中澳洲首都領地和北領地是自治領地。
它們的立法機關稱之為「立法會(Assemblies)」,行使由聯邦政府賦予它們的立法權;但是它們的立法是可以被聯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
澳洲國會兩院的議員是需要向這兩個自治領地的公民負責的。
從1979年到2016年期間,諾福克島也是處於自治領地狀態,但是並未在聯邦國會中得到體現。
其他澳洲本土的常住人口領地還包括:傑維斯灣、聖誕島和科高斯(基林)群島等則從未實施過自治。
有關澳洲聯邦的聯邦性質和澳洲國會的構成問題是《澳洲憲法》起草期間各殖民地間曠日持久的談判主題。
澳洲眾議院的選舉反映了各州人數的多寡,因此新南威爾士州擁有48名眾議員,但塔斯曼尼亞州卻只有5名眾議員;而澳洲參議院的選舉則是基於各州平等的基礎,所有州一律擁有1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
這樣選舉的方式是為了讓人數較少的州在參議院擁有多數席位,從而能夠修改或拒絕來自眾議院的議案。
除此之外,澳洲首都領地和北領地也各有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
澳洲政府等級分為三級,第一級為聯邦政府;第二級為州或領地政府;第三級則為地方政府(英語:LocalgovernmentinAustralia)。
澳洲地方政府的構成形式包括郡、鎮或市。
這些地區的政務會由被選舉出來的代表組成,而這些代表被稱為「政務委員(英語:Councillor)」或「市府參事(英語:Alderman)」,具體視所在州或領地而定;通常這些人都是兼職。
地方政府政務會的權力由所在州或領地政府下放給他們。
澳洲的聯邦政府以及州或領地政府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分支機構來共同負責管理:
立法機關:澳洲國會。
行政機關:澳洲君主;其具體權力由澳洲總督、澳洲總理、部會領導及相關部門代為行使。
司法機關:澳洲高等法院以及聯邦法院系統。
權力分立是三個政府分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區隔開並單獨進行活動的原則:
立法機關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並未其他兩個分支的運作提供立法框架;君主屬於國會的正式一部分,但其在這些立法事項中並沒有任何積極作用,除非(代表君主的)的總督、州長及領地行政官簽署法規同意實施君主的御准。
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法律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
司法機關負責由法律管理所引發的案件,適用於成文法或普通法;澳洲法院不能就法律合憲性做出諮詢意見(英語:Advisoryopinion),但澳洲高等法院則可以裁定法律是否合憲。
司法機關成員由君主根據聯邦及州或領地政府的建議進行任命;但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應試圖影響其決定。
在《1986年澳洲法案(英語:AustraliaAct1986)》及聯合王國議會的相關立法通過之前,一些澳洲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最後上訴的。
但是通過該法案之後,澳洲司法具有獨立主權,澳洲高等法院被確立為最高上訴法院。
同時,英國政府通過頒佈法律來推翻《澳洲憲法》的理論可能性也消失了。
[7]
立法機關[編輯]
主條目:澳洲國會
參見:澳洲選舉制度(英語:ElectoralsystemofAustralia)
澳洲參議院議事廳
澳洲眾議院議事廳
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並負責監督其他兩個分支的活動以便在適當的時候修改法律。
澳洲的立法機關為澳洲國會,採取兩院制,由澳洲女皇、76名參議員所組成的參議院與由150名眾議員組成的眾議院組成。
澳洲參議院的76名參議員中有72名由澳洲的六個州選舉產生,每個州均可選舉12名聯邦參議員。
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和可轉移單票制;每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每三年改選一半。
除了每個州選舉的參議員之外,北領地和澳洲首都領地亦可每個領地選舉2名聯邦參議員。
在澳洲選舉制度(英語:ElectoralsystemofAustralia)中,北領地選區除了包含北領地之外,還包括澳洲位於印度洋的領土聖誕島和科高斯(基林)群島;同樣的,澳洲首都領地除了包括澳洲首都領地之外,還包括傑維斯灣領地。
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採用偏好投票制,其任期並不固定。
通常情況下,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任期從眾議院大選結束後開始,一直持續到下一次大選開始前。
澳洲眾議院選舉採用排序複選制,每個州或領地的單一議員選區內均採用這種非比例制亦非多數制的投票方式。
[8][9]在普通立法中,參議院和眾議院具有協調權;但是所有關收入劃撥或徵稅的法案必須由眾議院提出。
在現行的西敏制下,澳洲眾議院中受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領袖將成為總理並受邀組建內閣。
總理及內閣向澳洲國會負責;在通常情況下,總理與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
澳洲大選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
總理有權力建議澳洲總督隨時召集眾議院選舉,但是參議院選舉只能在憲法規定的日期內進行。
最近一次大選於2016年7月2日舉行。
澳洲聯邦國會與澳洲各州及領地的立法機關都基於西敏制的慣例進行運作,立法機關里會有一個反對黨領袖,他通常由組成政府政黨之外最大的政黨的領袖擔任;同時反對黨的成員會組成「影子內閣」,並由「影子內閣」的閣員對相對的內閣閣員提出質詢。
儘管政府可以依據其所屬政黨在立法機關下議院的多數優勢來控制下議院的運作,但是反對黨卻可以拖延立法工作並在適當的時機阻礙政府的工作。
澳洲眾議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經澳洲總理任命的澳洲眾議長(英語:SpeakeroftheAustralianHouseofRepresentatives)與由反對黨領袖任命的反對黨事務經理(英語:ManagerofOppositionBusinessintheHouse(Australia))進行協商確認。
目前澳洲國會的反對黨領袖為比爾·肖頓閣下。
行政機關[編輯]
國家元首[編輯]
主條目:澳洲君主和澳洲總督
參見:澳洲憲法史(英語:ConstitutionalhistoryofAustralia)、澳洲共和運動及澳洲國家元首爭議(英語:Australianheadofstatedispute)
澳洲總督府
由於《澳洲聯邦憲法》自1901年才頒佈;而在此之前,澳洲是屬於大英帝國統治下的自治領。
由於當時的澳洲並非主權國家,所以並不使用「國家元首」一詞。
因為現在的澳洲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所以政府和學術界均將女皇視為澳洲的國家元首。
[10]但是在實踐中,澳洲的國家元首由澳洲女皇和澳洲總督共同擔任,其中澳洲總督由女皇根據澳洲總理的提議進行任命。
雖然在許多方面,澳洲總督是澳洲女皇的代表,並以她的名義行使各種憲法權力;但他們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權力。
澳洲總督在國際上代表澳洲,並出訪其他國家。
[11]
澳洲君主目前為伊利沙伯二世,她同時也是包括聯合王國在內等15個英聯邦國家的君主。
與其他自治領一樣,澳洲也是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從英國國會獲得立法獨立。
該法令於1942年在澳洲通過,並以1939年9月3日為追溯期始。
根據1953年的《皇室稱號及名銜法令(英語:RoyalStyleandTitlesAct)》,澳洲國會授予伊利沙伯二世「澳洲女皇」的頭銜。
而到了1973年,更是刪除了她其他諸如「聯合王國女皇」、「信仰捍衛者(英語:DefenderoftheFaith)」之類的頭銜,僅保留了「澳洲女皇」稱號。
《澳洲聯邦憲法》第61條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女皇,由總督以女皇代表名義行使之。
此項權限包括本憲法及聯邦法律的執行與維護。
」同時在第2條也規定了,澳洲總督是澳洲女皇的代表。
而在實踐中,澳洲總督行使所有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職權,而這些職權並不涉及女皇。
根據西敏制的規定,總督的權力總是在總理或其他部長的建議下使用。
但是澳洲總督保留了類似英國女皇那樣的「儲備權(英語:Reservepower)」。
在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爵士行使了這一極少被行使的權力,完全無視了女皇與總理的權力。
澳洲經常有尋求結束君主制的公民運動。
在1999年澳洲共和制公投中,澳洲人民投票通過了一項旨在修改憲法的提案。
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澳洲聯邦憲法》中將完全刪除所有對「女皇」的提及,並由總理提名的總統來取代總督;但是需要經過澳洲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方可。
最後,該提案被否決了。
謀求結束君主制的澳洲共和運動仍在積極參與競選;而反對者則包括澳洲君主立憲制聯盟(英語:AustraliansforConstitutionalMonarchy)和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英語:AustralianMonarchistLeague)。
行政會議[編輯]
主條目:聯邦行政會議
聯邦行政會議是一個正式的政府機構,它的存在和定期會議使得澳洲內閣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它也需要履行其他職能。
澳洲聯邦所有部長都是聯邦行政會議的正式成員,並有權使用前綴「尊敬的」,這是一個他們可以終身保留的尊稱。
聯邦行政會議通常由澳洲總督負責主持;如果總督缺席,則會提名另外一位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英語:Vice-PresidentoftheExecutiveCouncil)」並由他來主持會議。
自2017年12月20日起,現任副主席為馬提亞斯·科爾曼。
有時當聯邦政府處於「看守(英語:CaretakergovernmentofAustralia)」狀態時,它會代表政府行使職權,這通常是大選之前或之後的一段時間內。
聯邦內閣[編輯]
主條目:澳洲內閣
參見:澳洲部長列表(英語:ListofAustralianministries)
澳洲內閣是由澳洲聯邦政府內的資深部長所組成的議事會議,向澳洲國會負責。
部長由澳洲總督根據澳洲總理的建議任命,總理向總督榮幸服務。
內閣的會議內容執行嚴格保密,並每周舉行一次,用於討論重大問題並制定政策。
在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內,除內閣之外還有一個類似「外閣」的外部部門,它由其他非閣員的部長和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Secretary)們組成;他們負責一些特定的政治領域並向資深部長們匯報工作。
《澳洲聯邦憲法》並不承認內閣是一個法律實體,它完全按照慣例而存在。
內閣的決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卻是聯邦行政會議的實際表達;而聯邦行政會議則是澳洲的最高行政機關。
在實際情況中,聯邦行政會議僅僅是與內閣會面並將內閣做出的決定升格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法規。
內閣所有閣員都是聯邦行政會議成員。
雖然澳洲總督是聯邦行政會議的主持者,但是他幾乎不參加任何聯邦行政會議。
內閣會內部選舉並任命一名資深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由他在總督缺席的情況下主持聯邦行政會議。
直到1956年之前,所有政府部長都是內閣閣員。
但是這種內閣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的發展變得越來越不切實際;1956年,羅拔·孟席斯建立了兩級制內閣,只有資深部長才能出任內閣閣員,他們在國會裏也被稱為「前台」(FrontBench)。
除了惠特拉姆政府,幾乎所有後來的澳洲政府都沿襲這樣的做法。
當非工黨組建政府時,澳洲總理可以自行決定所有內閣和部長的任命,儘管他們在實際情況中會和他們的高級同事就任命進行協商。
而當自由黨及其前身(國民黨和澳洲聯合黨)與國家黨及其前身(澳洲鄉村黨)組建聯合政府時,初級聯盟政黨的領袖有權提名其政黨成員並向總理建議部長職務的分配。
在工黨於1901年首次組建政府的時候,時任總理的基斯·屈臣仍然有權獨自挑選其部長人選。
然而在1907年,工黨通過決議,未來工黨組建政府的時候,將由工黨國會黨團成員選擇部長人選;但是總理仍然有權分配職務。
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2007年。
在1907年到2007年期間,儘管當選總理的工黨領袖在政府成員挑選上佔據了主導地位,但是其他工黨領導者也在其中發揮了重大影響。
在2007年澳洲聯邦大選的時候,時任反對黨領袖的工黨競選人陸克文宣稱,如果他當選總理,他將獨自挑選部長。
而當工黨贏得當年大選後,他也是這樣做的。
[12]
內閣除了在首都坎培拉舉行會議之外,也會在澳洲各州的州首府舉行會議,例如:悉尼和墨爾本。
陸克文贊同在其他城市舉行內閣會議,特別是一些地區性主要城市。
[13]澳洲各州及領地的首府都設有聯邦國會辦公室(英語:CommonwealthParliamentOffices,Sydney),例如悉尼的辦公室就在菲臘街(英語:PhillipStreet,Sydney)。
聯邦部門[編輯]
澳洲聯邦政府目前設有18個部門。
[14][15][16]
部門中文譯名[17]
部門英文原名
律政部
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
農業和水資源部(英語:DepartmentofAgricultureandWaterResources)
DepartmentofAgricultureandWaterResources
通訊和藝術部(英語: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andtheArts)
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andtheArts
國防部
DepartmentofDefence
教育與培訓部(英語:DepartmentofEducationandTraining(Australia))
DepartmentofEducationandTraining
就業部(英語:DepartmentofEmployment,Skills,SmallandFamilyBusiness(Australia))
DepartmentofEmployment
環境與能源部(英語: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andEnergy)
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andEnergy
財務部
DepartmentofFinance
外交貿易部(英語:DepartmentofForeignAffairsandTrade(Australia))
DepartmentofForeignAffairsandTrade
衛生部(英語:DepartmentofHealth(Australia))
DepartmentofHealth
內政部(英語:DepartmentofHomeAffairs(Australia))
DepartmentofHomeAffairs
公眾服務部(英語:DepartmentofHumanServices(Australia))
DepartmentofHumanServices
工業、創新與科學部(英語:DepartmentofIndustry,InnovationandScience)
DepartmentofIndustry,InnovationandScience
基礎設施與地區發展部(英語:DepartmentofInfrastructureandRegionalDevelopment)
DepartmentofInfrastructureandRegionalDevelopment
總理內閣部(英語:DepartmentofthePrimeMinisterandCabinet(Australia))
DepartmentofthePrimeMinisterandCabinet
社會服務部(英語:DepartmentofSocialServices(Australia))
DepartmentofSocialServices
財政部
DepartmentoftheTreasury
退伍軍人事務部(英語:DepartmentofVeterans'Affairs(Australia))
DepartmentofVeterans'Affairs
司法機關[編輯]
位於坎培拉的澳洲高等法院一號審判庭。
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澳洲聯邦的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
聯邦司法權屬於澳洲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洲國會所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這其中包括:澳洲聯邦法院、澳洲家庭法院(英語:FamilyCourtofAustralia)、澳洲聯邦巡迴法院(英語:FederalCircuitCourtofAustralia)等。
此外與美國不同的是,澳洲聯邦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將聯邦執法權置於州級法院[18]。
由於《澳洲聯邦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這一級進行權力分立,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聯邦司法權;同樣的,非司法職能的事務也不能歸於法院管轄範圍內。
[註1]
州司法權則由州最高法院與其他由州議會設立的法院或審理庭行使。
澳洲高等法院是澳洲的最終上訴法院,並有權審理有關聯邦或州法律事務的上訴。
高等法院具有初審(英語:Originaljurisdiction)和上訴管轄權(英語:Appellatejurisdiction);對澳洲國會及州議會所通過之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同時還具有對《澳洲聯邦憲法》的釋憲權。
與美國不同的是,澳洲只有一部普通法,而不是每個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
[註2]。
公有實體[編輯]
國會法案所規定的公司[編輯]
澳洲廣播公司(根據《1983年澳洲廣播公司法令》設立)[19]
特別廣播服務公司(根據《1991年特別廣播服務公司法令》設立)[20]
政府商業實體[編輯]
下列公司或商業實體是依據《公共治理、績效與責任規定(thePublicGovernance,PerformanceandAccountabilityRule)》第五章所成立的公營企事業單位(GovernmentBusinessEnterprises)。
澳洲郵政公司[21]
澳洲國防房屋服務公司(英語:DefenceHousingAustralia)[21]
澳洲潛艇公司(英語:ASCPtyLtd)[21]
澳洲海軍基建公司(AustralianNavalInfrastructurePtyLtd.)
澳洲鐵路公司(英語:AustralianRailTrackCorporation)[21]
摩爾班克聯運公司(MoorebankIntermodalCompany)[21]
國家寬帶網絡公司(英語:NBNCo)[21]
雪山水電(英語:SnowyHydro)[21]
西悉尼機場公司(WSACoLtd.)[21]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編輯]
澳洲航空服務公司(英語:AirservicesAustralia)
相關條目[編輯]
澳洲聯邦預算(英語:Australianfederalbudget)
澳洲公務員(英語:AustralianPublicService)
澳洲公民投票(英語:ReferendumsinAustralia)(和非約束性公投)
摩理臣政府(英語:MorrisonMinistry)(現任澳洲政府)
注釋[編輯]
^參見澳洲女皇訴科比並單方審查澳洲鍋爐工協會案(英語:RvKirby;ExparteBoilermakers'SocietyofAustralia),
^參見郎伊訴澳洲廣播公司案(英語:LangevAustralianBroadcastingCorporation)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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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
官方網站(英文)
澳洲政府在線服務網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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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澳大利亚政府&oldid=71174452"
分類:聯邦政府澳洲政府西敏制隱藏分類:引文格式1錯誤:已知參數被忽略含有英語的條目維基百科和維基數據上的官方網站不同包含ISNI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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