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國情簡介-政治)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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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會議通過立法院所提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及增訂第12條條文,為第7次修憲。

::: 政治、國防、外交 政治 國防與外交 ::: 首頁 政治、國防、外交政治 憲法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09/03/06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憲法是國家之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在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的理論基礎上首次將「政權」及「治權」加以劃分,使政權歸人民行使,治權歸五院行使。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五權原是針對歐美憲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不足,再增加監察及考試兩權,既分工又合作,無論對事對人皆能發揮功能,造成萬能政府。

此外,我國憲法對民權有極周延而妥善的保障,且另立專章規定基本國策,特別重視民生主義的社會及經濟政策,以建設平等、均富的國家,這些在世界憲法中均絕無僅有。

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旋即因中國共產黨叛亂,為使行憲與戡亂並行,民國37年國民大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5月9日公布實施,使國家有四十餘年的時間處於「動員戡亂時期」,凍結憲法部分條文。

迨至民國80年起迄民國89年,為因應政治現實及國家發展,前後歷經6次修憲,分述如下: 民國80年5月1日為調整兩岸關係,促進國家統一,並因應臺灣地區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正式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同時依照憲法第27條及174條規定,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0條於同日公布,產生具有充分民意基礎的第2屆國民大會;民國81年5月28日,繼由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增修條文8條,對憲法內容做實質性調整;民國83年7月29日,第2屆國民大會在各界對政府體制有更高共識後,再次集會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原18條條文簡化為10條,於8月1日公布。

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民大會為增加總統對立法院的解散權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倒閣權,及精簡行政層級,簡化省政府的組織與功能,再度將前次增修的第1條至第10條條文修訂為第1條至第11條,並於同年7月21日公布。

民國88年9月3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三讀通過前次增修的憲法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

最重要者,係將第4屆立法委員及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長至民國91年6月底;第4屆國民大會代表採比例代表制,並調整為300席,依附於立法委員選舉產生;以及第5屆國民大會代表調整為150席等。

惟民國89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499號解釋,國民大會於88年9月三讀通過之修憲條文應自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

為因應此項解釋,乃於同年4月召開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於4月24日三讀通過修正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及第4條至第10條並於翌日公布。

此次主要修憲內容為國會之改革,重新定位國民大會,改為非常設化,未來國民大會代表只依任務需要由政黨比例制選出;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職權亦配合大幅縮減,部分職權改由立法院行使;另外,除法官轉任者外,司法院大法官並排除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適用。

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會議通過立法院所提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及增訂第12條條文,為第7次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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