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存入銀行所生利息,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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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惟銀行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之利息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提醒,以上規定僅限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存入銀行所生利息,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存入銀行所生利息,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於銀行開立專戶存儲職工福利金時,是否需申請免扣繳證明,才可免扣繳利息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0年7月12日台財稅第0900453599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免予扣繳所得稅。

因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惟銀行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之利息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提醒,以上規定僅限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至於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仍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方可於金融機構給付利息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伍虹叡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9-29 更新日期:2020-09-29 點閱次數:1366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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