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109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110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一章總綱 ·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三章國民大會 · 第四章總統 · 第五章行政 · 第六章立法.
- 2中華民國憲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全文共14章、175條 :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 ...
- 3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112﹞. 第一節省 ﹝§112﹞. 第二節縣 ﹝§121﹞. 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 4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 | 誠品線上
產品目錄第1章緒論一、憲法的意義二、現代憲法的主要內容三、憲法的特質四、憲法的 ... 十四、領土十五、民族平等十六、國旗十七、憲法的施行歷年試題總覽第2章人民之 ...
- 5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十一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MIKO.ORG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一、省、縣自治通則。 · 二、行政區劃。 ·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 四、教育制度。 ·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 七、公用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