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力之意義-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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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溯及效力,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初,以其職業所得購買房屋一棟,登記乙之名義。

若甲之債權人丙, ...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 DOI文章 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199808 (40期) 查看詳細全文 篇名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力之意義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初,以其職業所得購買房屋一棟,登記乙之名義。

若甲之債權人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中旬對乙名義之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甲於法定期間內未辦理更名登記,則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乙得否主張該房屋為自己所有,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 起訖頁 10-11 關鍵詞 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溯及效力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8 (4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讓我們一起來關心青少年問題 該期刊-下一篇 判決之補充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月旦講座 .講座試聽 .影音商城 .進修課程 元照讀書館 .研討會新訊 月旦知識庫 .數位授權 .個人購點 .單位採購 月旦法律分析庫 月旦醫事法網 月旦會計財稅網 期刊數位服務 .DOI註冊 .電子期刊 .投審系統 .學術不端檢測 社群平台 .FB粉絲團 .元照Youtube 讀者服務 .圖書目錄下載 .購物說明 .團體訂購 關於元照 .元照簡介 .出版/授權合作 .廣告合作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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