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力之意義-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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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溯及效力,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初,以其職業所得購買房屋一棟,登記乙之名義。
若甲之債權人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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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199808 (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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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力之意義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初,以其職業所得購買房屋一棟,登記乙之名義。
若甲之債權人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中旬對乙名義之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甲於法定期間內未辦理更名登記,則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乙得否主張該房屋為自己所有,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
起訖頁
10-11
關鍵詞
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溯及效力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8 (4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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