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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81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統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蘇貞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 ...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81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 第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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