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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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公告地價僅作為申報地價之參考,除此之外,法尚無其他用途之規定。
二、另依土地法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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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不同用途。 - 嘉義市政府
而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期間參照公告地價申報或未申報,經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核定之地價,稱為申報地價;係作為 ...
- 2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申報地價
辦理申報地價補充要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申報地價. (一), 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 自公告 ...
- 3辦理申報地價補充要點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 ...
第5 點重新規定地價時,農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地,得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6 點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完成申報地價法定程序後,不得再申請 ...
- 4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第17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應設地價申報或閱覽處所。 前項處所設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但土地所有權 ...
- 5申報地價與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有何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