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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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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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 。

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 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 定的保健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 辦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

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

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為健康食品廣告之傳播業,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 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 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條 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 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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