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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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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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16Fri202017:01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條件及應如何申辦-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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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條件及應如何申辦
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可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路申請,或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申請表件」專區下載申請書表,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索取。
洽詢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
再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外國人申請擔任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授語文,條件有二如下:
1.補習班應設有申請授課之外國語言課程。
2.外國人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各國之官方語言將依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認定,該語言如另註明為「通行語言」、「通用語言」或「普及語言」,則非為官方語言。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管理辦法: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應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明文件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於該補習班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節,每節五十分鐘計。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3年1月15日起,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已不再受理外籍教師工作核可之申請事宜,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辦理。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
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
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
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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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聘用他人申請之外勞
農曆春節將近及春節期間,依據中國人習俗開店商家正需大量人力幫忙之際,然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基本的看護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家打掃房舍,若經本處查獲屬實,不論外勞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目前我國就業服務法對聘僱外籍勞工係採特許制方法,也就是只有「外籍配偶」和持有「工作許可證之學生」才可由一般行業之民眾直接聘僱,因此,如有宣稱自己是外籍配偶之人前來應徵工作,雇主在聘僱前應記得查驗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確認其為外籍配偶。
如遇到外籍學生應聘時,由於外籍學生在臺工作必須由學校同意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雇主在聘僱外籍學生前,應親自查驗該外籍學生的「工作證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正本」,並留意工作證上註明之工作許可期間,避免觸法。
若經本處查獲店家容許非法外勞從事工作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或外勞「自行動手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此外,若僱用未經許可的非法外勞,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15萬到75萬元罰鍰。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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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05移民服務工作) · 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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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 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若該外國人已. 於國內 ...
- 3企業店家聘僱僑生、外籍生,這3點未留意恐觸刑責!
一、僱用僑外生前先確認工作許可證,非法僱用最高可罰75萬元! 依據就服法§57規定,雇主沒有經過許可聘僱外國人,或許可證失效仍聘僱外國 ...
- 4想聘僱外國人該知道的事(上) - Winkler Partners
想聘僱外國人該知道的事(上). 案例:. 某台灣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商A公司之高階主管林先生因業務關係,結識美國籍之約翰。約翰任職於美國加州矽谷某知名資訊廠商,對美國 ...
- 5聘僱外國籍專業人員 - 業務資訊
A. 申請時機.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前。【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新(初)聘應於起聘前,續聘(展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