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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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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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94年06月10日
)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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