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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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94年06月10日 )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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