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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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1 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並依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之人員行使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81年05月2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並依增修條文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之人員行 使同意權。

前項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 之限制。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 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前項選舉之方式,由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目前召集國民大會 臨時會,以憲法增修條文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罷免案,經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代表總 額三分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二、由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國民大會為罷免之決議時,經代表總額三分 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通告國民大會臨時會集 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含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議會,縣設縣議會,省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分別由省民、縣 民選舉之。

二、屬於省、縣之立法權,由省議會、縣議會分別行之。

三、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省長、縣長分 別由省民、縣民選舉之。

四、省與縣之關係。

五、省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縣自治之監督機關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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