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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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 本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 ... 目前線上:887人,瀏覽人次:67277516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 工。

第三條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 書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研究、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 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招生事務及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人權法治與公民教育、品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活動、衛生保健、團體活動及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採購 、營建修繕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課程、實習設備、工場安全、技術交流、建教 合作、終身教育、技藝教育及就業諮詢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學習及心理諮商與輔導等事項。

六、圖書館:教學資源整合、教學與學習媒體資源供應及圖書館利用教育 。

第四條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處,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設事務組、文書組、出納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建教合作組。

第五條本校得置秘書、主任、科主任、組長、幹事、技士、技佐、電器管理員、 管理員、書記。

本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秘書、主任、科主任及組長,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但總務處各組 組長,得由職員擔任。

第六條本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協助 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八條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 並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 之,其組成方式由本校另定之。

第十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局另定之。

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定,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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