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 陳一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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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一、權利之本質: 1.權利之本質為「利益」,易言之,利益是形成權利的元素, 何以故?欲知其意涵, ... 陳一夫國考分數專賣店『國考分數專賣店』顧名思義,就是只賣分數,不賣(弄)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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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益」者,即為「好處」。

以私人生活而言,「好處」計有     財產上好處與情感、身份上之好處這幾類。

即凡能滿足吾人     日常生活所有財產(物質)、精神(情感)與身份之好處,皆可稱為     「私生活利益」。

  3.面對因私人社會生活所生之種種好處,有些較重要、共通、     一般性之好處,是需要法律加以列舉,明白宣示,並須保護,     不得任由他人隨便加以剝奪、限制與侵害的。

  4.而這些受法律明文加以列舉承認之利益,並由法律對其賦予特定     力量,以為主張、保護並排除他人不當侵害之利益,學理上即稱     為「權利」。

  5.職是之故,權利的定義為:「受法律承認、保護並賦予特定力量之     利益」。

  由此定義內容,吾人可知,權利是由「利益」所形成,且係法律   承認、保護、賦予力量之利益。

  6.倘該利益屬於關於「財產性」者,學理上便稱為「財產權」。

    若關係精神面、身份面者,因不涉財產權,故稱為「非財產權」。

    人格權、身份權即為所指。

  7.財產權依其「對另權利主體得與所期待」及「直接對物為支配、     控制」之利益內容,分為「質權」、「物權」,另尚有「準物權」     與「無體財產權」四類。

  8.至於非財產權,依其利益屬性包含「人格權」與「身份權」二類。

    其中財產權之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屬於「絕對性」     之權利,即可對任何人主張自己擁有此權利,且任何人均不得任意     侵害之。

而債權因僅能對「特定人」為主張,對其他第三人則無從     主張該權利,所以屬於「相對性」權利。

二、權利之力量:  1.法律為了保護權利,故賦予特定力量,使權利得透過此一力量     加以彰顯並達其目的。

 2.一般而言,權利(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有四種主要力量(權能)     請求力(權)、支配力(權)、形成力(權)與抗辯力(權)。

  3.力量之賦予在於使權利主體藉此力量(權能)可以對外為特定主張     與抗衡,使該權利滿足更趨圓滿。

三、法律上之利益(重要利益):  此之不同於權利者,乃在於該利益雖尚未受到法律明文予以承認、   保護並予以力量,但其利益性質與重要性已經幾乎快達「權利」   範圍(一步之差),是以學者特予以「權利般待遇」或法律以特別   規定給予程度上保護。

例如現行民法尚不承認「夫權」、「妻權」,   但因其係家庭和諧圓滿之基礎,故民法第195條特將此「利益」   予以程度上保護。

四、純粹利益:   1.純粹屬於個人性、主觀性利益或該利益範圍無從確定,例如     情書、時間、營業等利益。

  2.例題:台電公司因施工挖斷電纜線,造成附近商家停電,該日            無法營業,營業額受損。

因營業之利益性質上屬於            「無從具體計算與確定其數額」。

故只能認為係一「純粹            經濟利益」而非權利,既非權利自無法為任何主張之。

五、義務與責任:  1.義務乃源自「為滿足權利而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之觀念。

  2.權利之目的在於獲得「滿足」,實現該權利之最終目的。

既在     獲得滿足,勢必要有人以作為或不作為來使其滿足。

而此一負有     滿足他人需要者,即負有義務。

  3.綜上所論,義務就是在滿足權利。

原則上「有權力存在必有相對     應之義務」此權利方有存在價值,權利若無使之滿足的義務,     又何必有之?反言之,有義務者亦會有權利主張者存在。

  4.責任本質上即為義務之「擔保」。

擔保在法律上不是「制裁」之意,      此為相當多人之誤會。

「擔保」係一種保障或保證作用,人之      通性在於「喜歡享受權利。

不願負擔、履行義務」。

對於負有      義務者,法律又該用何種方式來令其依誠信原則,如期履行呢?   5.法律針對此一問題,設計出「擔保制度」。

即負有義務者應以自己     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來作為義務的「擔當」或「保證」。

倘自己     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義務,造成權利人之損害,則要實現擔保,     即以自己的財產為範圍來填補權利人之損害,以為公平。

而這個    「擔當」、「保證」學理上即為「責任」。

                                       陳一夫老師解說陳一夫/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jaguar0930826109's新文章或許你已經在補習班上課,但是!老師仍然強烈建議你…一個懂得增強競爭力,精算自己致勝條件...陳一夫數位影音科技機構暨國考分數專賣店---成立8週年歡慶活動真正『不具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這個問題非常棒,最能檢測出考生之…基礎法學概念貫通課程---觀後心得法律真的很簡單系列之…向最困難、複雜的法律觀念挑戰,就讓超級記憶術,先在旁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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