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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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點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57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58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 ... A 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97年(第187-198期)>97年6月(第192期)>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 統計與出版品 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 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 -以公務使用未達年限之機車或手提電腦失竊案件為例 秘書室 李興雙   國有財產管理業務之範圍甚廣,舉凡財產取得、產權移轉登記、財產保管、使用、維護、報廢損及財產檢核等均屬之。

其中與財產保管使用人較有關,而常被忽略者為財產之報廢(損)業務及程序。

因不當之報廢(損)及未經報准即汰舊換新之報廢(損),依法對財產保管使用人有賠償及處分之規定。

實務上,即曾因未達使用年限且未經報准之財產,因其不堪使用而汰舊換新,致審計機關未予同意,而面臨賠償究責之困境。

後雖經專案審查,依法承?責任,而獲審計機關同意備查,惟其過程艱辛複雜,困擾甚多,究其原因,實因業務單位同仁囿於不瞭解相關財產報廢(損)法令規定,致辦理汰舊換新過程中未事前知會財產管理單位人員,並報請核准所致。

基此,本文將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做簡要之介紹,期能有助於相關業務之推動。

壹、國有財產之定義、範圍與機構 一、國有財產之定義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權力行使,預算支出或接受捐贈所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二、國有財產之範圍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業、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三、國有財產之分類   (一)公用財產 公共用: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公務用: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事業用: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

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財產。

四、國有公用財產之主管與管理機關   (一)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使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之政府各級機關,依預算法第三條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劃成一機關單位,並以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二)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之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該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所稱獨立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

貳、財物之定義、編號、分類與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訂頒「財產標準分類」之財產分類總說明及財產分類表之規定。

財物分類,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以加強財物管理,便利財物統計,其內容如下: 一、財物之定義   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其中: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

二、財物之編號   財物之編號,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其中:   (一)財產分為六大類,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

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編號。

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各該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二)物品分為二類,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編號採三級分類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茲以個體物品為數眾多,名稱編號從略,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記列管。

三、財物之單位   單位為財物體數量計算之根據,其屬財產者(土地除外),並為攤提折舊之憑藉,其釐訂則有二:   (一)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後為一單位。

  (二)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位。

四、財物之主要材質   主要材質乃指財物購成之主要質料,除土地一類外,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要材質,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

五、財產之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

物品不訂定使用年限,可視損壞情形汰換。

  (一)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

  (二)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三)各機關涉及所得稅事務者,財產折舊之提列,依行政院所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

  (四)凡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之財產,如鐵路之軌道等,因其維護費用全部列為收益支出,不論有無編列最低使用年限,均不提列折舊。

參、國有財產報廢損、權責劃分與核定金額之法規 一、國有財產報廢損之法令依據   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之報廢和未達使用年限之報廢損減帳之主要法令依據如下:   (一)國有財產法   第23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害,應事先妥籌防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第14點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57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58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3份,(如附件 DOCX /pdf/odt)1份留存,2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1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65點 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五)審計法   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六)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58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各機關遇有本法第58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

  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二、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其所保管或使用財產之責任相關法令規定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57點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四)侵占國有財產者。

  第58點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第59點 財產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第67點 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三、國有財產報廢核定之規定   國有財產報廢之核定,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各機關財務報廢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如下: 肆、國有財產報廢損實務Q&A 一、Q:財務與財產是否相同?其主要內容及區別為何?   A:   (一)依院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之規定,「財物」乃「財產」與「物品」之總稱。

  (二)財產:分為六大類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等二類。

二、Q:經管財產應如何判定其使用年限?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是否可以報廢?   A:經管財產均應依行政院頒「財產標準分類」之規定判定其使用年限。

  未達使用年限而無法再使用之財產,可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2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4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點、審計法第58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辦理報廢。

三、Q: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損是否一定要報經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核定及審定?   A: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表之規定:   (一)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無論金額大小,均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再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二)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依「一定金額」(新台弊3仟萬元)百分比劃分其核定權責;即未達5%經管機關核定,50%以上未達100%主管機關核定,100%以上主管機關核定,審計機關審核。

四、Q:經管財物如因災害或失竊賓,而有所損失,經管機關及個人市否需負責?如何才能解除其責任?   A:依據國有財產管理手冊第57點、第58點、第59點之規定,保管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以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經管財產毀損或滅失時,得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7點規定,檢同有關証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五、Q:個人公務使用未達使用年限之機車或手提電腦等失竊是否要賠償?如何處理才能不用賠償?   A: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9點規定,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其財產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

但依同法67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檢同相關証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核轉審計機關核准後,得解除其責任。

  因此,汽、機車或手提電腦等財產之失竊,若能証明係執行公務期間或相關地點,並檢具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並核轉審計機關核准者,不需賠償;否則應依效能相同財產市值賠償。

如汽、機車手提電腦於執行公務期間、地點失竊,經証明係不可抗力並經核准不需賠償。

但下班時間放置於家中遭竊,需負責賠償。

  如財物遭竊,應立即報警,取得報案三聯單和現場照片、相關人員証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准後免責。

伍、結語   財物乃財產與物品之總稱;財產分為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等六大類;物品則為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消耗品與非消耗品等二大類。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需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審計機關審核。

已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物品,則依「一定金額」(新台弊3仟萬元)百分比劃分其核定機關及是否報請審計機關審核。

未達使用年限並未經報請審計機關核准而致毀損或滅失之財產,依法應照相同效能財產之市價,由使用或管理人員賠償,但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明非屬故意屬實,並報請審計機關核准後,得解除其責任。

因此,財產使用或保管人員,若能於經管財物報廢損時能熟知相關法令規定,並事前知會財產管理單位人員,則能避免被究責困擾,並勝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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