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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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法
第58條(遺失及毀損). ﹝1﹞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2審計法58條 - 台灣公司行號
審計法.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務,得隨時稽察之。 .... 第五十八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 ...
- 3審計法§58-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4第58 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審計部> 審計目. 第58 條. (刪除).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綜合查詢 ...
- 5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上項封銷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