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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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1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

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度量衡法 ( 民國98年01月21日 ) 第1條 為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特制定本法。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

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 、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第16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 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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