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2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查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又查貴局主管之「度量衡法」尚無針對法定度量衡器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度量衡法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標示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一案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371780號 發布日期:98年11月27日 △度量衡法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標示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一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又查貴局主管之「度量衡法」尚無針對法定度量衡器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是以,「度量衡法」尚非本法所指「法律另有規定」。

再者,「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同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是以,本法所規範之商品,係以其商品有流通進入市場販售,如本案來文說明二所述之料理秤等法定度量衡器商品,其若有在市面上陳列販售,自應依本法規定標示。

惟來文所述,「有其他主管機關者(如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及電子式體溫計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署)」,則無本法之適用。

(經濟部98年11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37178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