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申訴管道 - 學東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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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 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 ... Togglenavigation 台南市學東國小 ::: 認識學東 校史 願景 位置 學東團隊 分機一覽表 校長 教導處 總務處 親師生專區 班級網頁 教師 優學網 差勤系統 教育公告 電子郵件 學習護照 學籍系統 輔導系統 教師e學院 飛番教學雲 學生認證系統 學習吧教學資源網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台南市線上授課指引 教育雲端帳號(OpenID) 單一登入後改顯示名字 學生 線上課表 因材網 愛課網 學習吧 布可星球 因雄崛起 PaGamO 均一教育平台 補救教學科技化評量 學生請假單 線上自主學習網 OpenID登入ClassRoom 功能選單 TadTools工具包 站長工具箱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 所有書籍「友善校園專區」目錄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生權益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反霸凌申訴管道 友善校園專區 EmptyTitle 反霸凌申訴管道: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學校處置方式 向導師、家長反映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 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向學校投訴專線或信箱投訴 投訴專線:06-2870017#16 投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06-2959023(國小教育科)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 (0800200885) (耳聆聆幫幫我)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向學校反映       校園霸凌類型: 關係霸凌:最常見,容易被忽視... 言語霸凌:肉眼看不到傷口,心理傷害大... 肢體霸凌:最令孩子恐懼... 性霸凌:校園裡大開黃腔... 反擊型霸凌:受害者與加害者一線之隔... 網路霸凌: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力大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生權益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反霸凌申訴管道 友善列印& 下載PDF 匯出MarkDown格式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行動QRCode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國小地址:臺南市709安南區公學路六段589號 電話:(06)2870017 傳真:(06)2871147 管理員信箱:[email protected] 請用 Chrome、 FireFox或 IE10.0瀏覽器以上獲得最佳瀏覽效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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