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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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 ... 目前線上:516人,瀏覽人次:67892951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依行 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 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

行為 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 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 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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