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58-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審計部>審計目
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延伸文章資訊
- 1審計法第58條第四章財物審計 - mywoo
審計法第58條第四章財物審計. ...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2審計法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 ...
- 3審計法
第58條(遺失及毀損). ﹝1﹞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4附錄十五、財務責任相關規定
- 5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上項封銷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