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彙編108年10月版-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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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270 條615說明:一、復貴府97 年9 月16 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70078083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 章工廠類建築物第269 條規定,依都市計畫 ... SearchthissiteSkiptomaincontentSkiptonavigation615第十四章第270條615說明:一、復貴府97年9月1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7007808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第26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及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10月17日工中字第09705013240號函稱,經查旨揭「鑄造廠」尚無法律規定應訂定設廠標準。

故貴府如認為上開鑄造廠與鄰近建築物安全隔離帶寬度有規定之需要,得於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自行檢討增列。

內政部營建署函99.11.1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3722號主旨:檢送本署99年7月9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第269條規定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規劃設置陽台,是否適用同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99年6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9455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結論:據經濟部工業局96年3月22日工地字第09600205580號函說明:「二、經查旨揭本局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研訂之各該工業區建廠施工應注意事項表,係供工業區管理機構查驗廠商興建工廠雨、污水管線裝設與大門口開設、喇叭型出入口是否符合規定及使用公共設施是否已修復、廢棄物是否已清除等之依據,非為各縣(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審核之法令規定。

三、有關貴府於辦理建築執照審核時,經查現行工廠類建築於非都市土地已有區域計畫法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已有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規範,另於技術層面則有建築技術規則予以規定,請貴府逕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核。

」已有明示。

復依該局99年6月11日工地字第09900492780號函重申上開函說明三之建議,並指出「本局並未針對各工業區訂有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在案。

是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除其訂有相關設廠標準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辦理。

第270條本章用語定義如下: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

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ReportabusePagedetailsPageupdatedReportab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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