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BB槍搶劫,構成加重強盜罪嗎?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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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強盜罪的條文中的要件:至使不能抗拒,過往法院認為所謂的「不能抗拒」,是依照事實客觀的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足以讓被害人身體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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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二月201714二月2017一起讀判決刑事
拿BB槍搶劫,構成加重強盜罪嗎?
案例事實1
被告林先生帶著裝有BB槍和藍波刀的背包,走進一家理髮店。 (A)甲攜帶凶器預備強盜,尚不能成立刑法第330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強盜罪之未遂犯 (B)甲購買制式手槍及子彈,構成刑法第186 條之未受允准持有軍用 ... 加重強盜罪。 案例擬答. 甲以強盜之意思,侵入乙宅,該當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加重強盜罪係指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即成罪,只要於強盜時具攜帶兇器即合於加重條件,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 子等器具、三人以上搶奪等刑法第321條各款情形,成立「加重搶奪罪」,最高. 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強盜罪」是指犯罪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進門口,被告拿出BB槍,槍口對準理髮師,大聲喝道:「搶劫,錢拿出來。
」理髮師驚嚇之下,無法辨識真假,因此把自己的背包交給被告。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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