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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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鄰接道路、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 路側之圍牆以地面層高度加一點五公尺為限。

如建築物工程造價 增加者,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規費,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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