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內容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鄰接道路、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 路側之圍牆以地面層高度加一點五公尺為限。
如建築物工程造價 增加者,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規費,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 - 植根法律網
- 2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內容
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鄰接道路、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 路側之圍牆以地面層高度加一點五公尺為限。如建築物工程造價 增加者,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規費, ...
- 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2.欄杆式鏤空圍牆者,其高度不得超過150公分,其透空部分不少於圍牆面積70 % 。 3.圬工構造圍牆者,其高度不得超過120公分。圬工構造與欄杆式鏤空圍牆或其他混合構造材料者 ...
- 4Untitled -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裝主旨:檢送102年5月1日召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102年度第4次法規. 執行疑義研討會會議 ... 說明:桃園縣之圍牆高度僅能設置至180 公分,為符合居家. 安全維護之實際需求, ...
- 5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建管法規 - 台北市政府
2. 圍牆及欄杆:高度一.八公尺以下,其以磚、木、鐵、混凝土等造之牆基五十公分以下,透空率應達百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