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 碩豐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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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 ... 法令註釋 首頁>律師說法>法令註釋 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買賣之定義及成立 05Apr,2013 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說明: 謹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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