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 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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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 ... 2022.03.08【公告】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搜尋表單 搜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故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君死亡時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資金200萬元為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且非被繼承人甲君現存的遺產,均不列入雙方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宜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之財產取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銘傳大學  台北校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250號電話:(02)2882-4564  基河校區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30號3樓電話:(02)2882-4564  桃園校區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5號電話:(03)350-7001  金門分部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里德明路105號 電話:(082)355-233  美國分校GilbertsonHall,SaginawValleyStateUniversity,7400BayRoad,Saginaw,MI48710U.S.A.Telephone:1-989-964-2497(U.S.)Telephone:+88622882-4564(Taiwan) Copyright©2022財務處 | AllRightsReserved Connectwit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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