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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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

如有負債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常識專題 A+ A-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發布日期:105-08-29 資料來源:法規會 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

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

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

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

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

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

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

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20493 最近更新日期:111-01-13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6839606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1-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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