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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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申請委託(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已無法源依據。審計部刻正配合研修審計法 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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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務,得隨時稽察之。 ... 第三十六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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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36 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原送審計機關之原始憑證,. 改以自行保管為原則,免隨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惟須另外傳送「相關資訊檔案」電子檔予審計機關 ...
- 5審計法§36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