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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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審計法§36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 2審計法
﹝1﹞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24條(聲請 ...
- 3校內常用法規 - 銅蘭國小
二、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申請委託(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已無法源依據。審計部刻正配合研修審計法 施行細則 ...
- 4新北市會計檔案管理問答集
審計法第36 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原送審計機關之原始憑證,. 改以自行保管為原則,免隨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惟須另外傳送「相關資訊檔案」電子檔予審計機關 ...
- 5審計法第36條修正與相關法令及函示以及會計檔案管理實務
因應審計法第36條規定修法後,各機關會計憑. 證保管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第3案 ... 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 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