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與三星在美專利訴訟案:雙方簽訂和解協議(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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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華為與三星在美國的專利大戰告一段落,雙方簽署了和解協議,旨在結束持續兩年的專利糾紛。
根據協議:
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設備美國公司,華為技術美國公司(統稱「華為」),被上訴人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三星電子美國公司,三星美國研究院。
(統稱「三星」)特此根據聯邦上訴程序規則27,本法院對該上訴進行為期30天的中止。
在2019年2月25日,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並且根據該協議,他們預計在接下來的幾周內,將完成未決的步驟以最終確定和解,最終華為將在30天內提出無異議的動議撤回上訴。
至此,雙方在美國的相關訴訟總算有個了結,對雙方都是利好。
三星與華為都是世界通信巨頭,雙方都持有大量3G、4G標準必要專利,雙方都承諾在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下許可自己的3G、4G標準必要專利。
2011年開始,華為和三星就各自持有的相關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進行協商,但雙方對許可的範圍有分歧。
為此,雙方從2011年開始,在深圳、北京、上海、香港、首爾等地進行持續6年,多達15輪的專利許可談判,但最後分歧依舊。
三星認為華為的專利許可費率不合理,希望將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綁定談判,而華為認為三星一直在想方設法拖延許可。
2016年5月24日,華為在美國地區法院起訴三星侵犯11件標準必要專利,違法在FRAND原則下致力於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華為同時要求法院為雙方各自的世界範圍內的3G、4G標準必要專利設定條款,以及不允許三星用標準必要專利起訴華為。
三星隨後反訴,用自己的標準必要專利起訴華為侵權,稱華為的專利無效並且不侵犯其專利,同時指控華為違反反壟斷法。
2016年5月25日(關於華為在中國起訴時間的確定也有爭議,因為華為稱是同時起訴,但在中美有時差,提起訴訟只能在工作時間,中美實際上無法做到同時,而提起訴訟的先後順序與是否利用訴訟影響許可談判的定性有關),華為在中國提起11項訴訟,其中10項是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也就是說華為幾乎同時在中國和美國起訴三星專利侵權和違反FRAND原則。
201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先於美國法院判決三星侵犯華為兩項專利,專利號為ZL201010137731.2和ZL201110269715.3,這兩件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對應於華為在美國用於起訴的同族專利US8369278和US8885587的權利要求。
深圳中院的相關判決為:考慮到本案的專利為4G標準必要專利,在停止侵權問題上和非標準必要專利不同。
在本院責令被告方承擔停止侵權的判決生效後,華為和三星仍可以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如果原告和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或經原告同意,不執行本院停止侵權的判項,應予准許。
隨後,三星在美國加州北部地區起訴華為,要求華為不得在中國尋求對三星的專利禁令,
美國地區法院認為深圳法院的這項判決能直接導致三星在中國的工廠停產,對三星的影響巨大。
而美國法院首先考慮審理三星和華為的許可是否違法FRAND原則,認為三星和華為在加入3GPP標準時承諾遵循FRAND原則,禁令救濟是受限於合約的FRAND許可義務的。
而且華為在標準專利許可的承諾涉及全球的專利組合的,雙方都承認中國的這兩個專利也在全球的專利組合中。
而華為在中國的專利訴訟勝訴,給三星增加了外部壓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
此外法官Orrick引用相關證據佐證華為此次在中國訴訟目的在於增加談判籌碼。
也就是說,美國法院認為華為在中國的兩個專利是華為4G標準全球專利組合的一部分,法院首先審理目前雙方許可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約的FRAND原則,然後才可能考慮專利侵權,而且華為在美國提起的訴訟先於在中國的訴訟,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權,這樣美國法院審查FRAND就無無意義。
此外,法官Orrick在闡述本案中美國法院能否裁定阻止深圳法院的禁令,基於摩托羅拉與微軟的判例,採用「Gallo測試」,判斷本案在法律上不會錯誤,在禮儀上是可以容忍的。
2018年4月,地區法院法官Orrick裁定,華為在美國法院就合約是否違反FRAND原則進行裁定之前,不得尋求對三星的禁令生效。
華為隨後提出上訴,但雙方於2019年2月25日簽訂和解協議。
附:雙方訴訟中止動議
來源: 佑斌
作者: 佑斌
編輯:標天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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