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起訴美國科技公司InterDigital的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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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美國科技公司InterDigital於周一表示,華為公司已經在中國對該公司提起訴訟,指控該公司未本著公平的原則授權其智慧財產權。

美國科技公司InterDigital在一份監管文件中披露稱,這樁訴訟是華為於1月2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發起的,指控該公司違反了以公正、合理和非歧視性條款授權專利的義務,這些專利對3G、4G和5G無線通信標準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InterDigital方表示,華為要求法院確定2019年至2023年期間適用於其無線產品的版稅費率。

而該公司此前與華為簽有一項專利授權協議,但該協議已在2018年底到期。

據了解,InterDigital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德拉瓦州威爾明頓的研究開發公司,該公司通過授權其他機構使用無線科技方面的專利來創造收入。

截止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稿時,華為發言人未作出回應。

有關InterDigital

InterDigital 1972 年成立於美國費城,是世界無線電話通訊先驅者。

進入 21 世紀後 InterDigital 轉型為智慧財產權公司,以專利產品為公司盈利點。

事實上,來自手機生產商的特許使用金就足夠InterDigital為生。

谷歌、英特爾、黑莓與三星都與該公司簽署技術使用協議。

僅三星在上一個季度的專利授權費就占了該公司總收入的15%。

但是與大多數專利流氓不同,InterDigital並不是從開發者手中低價購入專利,而是僱傭了幾百個工程師研發與數據轉移、能源消耗和網絡接口相關的技術領域。

甚至與多家標準機構、大學研發部門建立合作關係,建立了涵蓋2萬多項國際標準的專利資料庫。

有分析認為,此次訴訟因涉及的專利技術為移動通訊領域內廣泛採用的技術而具有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InterDigital此類公司作為專利的持有者,往往承諾將專利以合理價格和公平條款授權給競爭對手,而目的卻是為了在該專利成為行業內的技術標準後收取長期、高額的授權使用費。

那麼如果行業標準中存在某公司的專利,該公司是否就可以依靠著技術標準坐收專利許可的紅利呢?

其實並不完全是這樣,因為一旦專利與技術標準相結合,就受到各種原則的制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它要求標準中的專利必須有「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或者「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

而這兩個條款通常是同時存在的。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家王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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