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選擇德國下架中國在售對待禁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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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慕尼黑地區法院認定蘋果侵犯高通(Qualcomm)與降低智慧型手機功耗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並授予了高通所請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德國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銷售侵權的iPhone。

該判決覆蓋iPhone所有具備侵權功能的型號,並適用於蘋果公司在歐盟的實體和美國蘋果公司。

對此,蘋果公司發布聲明稱,對德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很失望,將提起上訴。

但在上訴過程中,該公司不會在德國的15家零售店中出售iPhone 7和iPhone 8。

與此同時,更早之前在中國國內被判禁售部分型號iPhone手機的法院裁定,蘋果公司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迫使高通公司可能需要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蘋果公司不論是在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還是在福州中院,被判禁售的執行依據都是裁定。

因此,如果蘋果公司可以立即執行慕尼黑地區法院的裁定,那麼,蘋果公司也沒理由不立即執行福州中院的裁定。

蘋果公司應該無差別遵守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無差別地執行任何一個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

但令人不解的是,對於慕尼黑地區法院做出的禁售令,蘋果公司立即表示執行,而對於福州中院作出的禁售令,不僅傳出拒絕簽收的說法,更沒有自覺履行。

由此可見,蘋果公司選擇性執行德國法院判決,選擇性拒不執行我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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