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設業務執行機關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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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或副董事成由三分之二以上之常務董事出席,以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
3.董事長之代理,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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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設業務執行機關有何不同?兩種公司之必設業務執行機關之執行業務方法有何不同?
答:(一)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設業務執行機關有何不同:1.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1)董事:j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代表公司之董事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
k公司設有董事數人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關於通常事務,則董事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之董事,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準用公司法第46條)。
(2)經理人之設置,有限公司於董事執行業務時,得依章程訂定設置經理人,而適用本法總則章,關於經理人之規定(公司法第29條以下)2.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董事長者,係股份有限公司必要之代表機關,由董事或常務董事互選產生之,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事務繁雜,因此大規模之公司,常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故本法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選任一人為副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以應公司之需要。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因其職位重要,故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第208條第5項前)。
董事長之選任概述,因其設有常務董事與否,而有不同:1.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前)。
2.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或副董事成由三分之二以上之常務董事出席,以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
3.董事長之代理,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所謂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者,例如訴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屬之。
(二)兩種公司之必設業務執行機關之執行業務方法有何不同:1.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方法: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46條規定:「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及停止執行。
」2.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方法: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
(三)兩種公司之董事之權責有何不同: 1.有限公司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2條第1項規定:「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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