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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四分之一以上,喬木以法定空地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種一棵,不足一棵者以一棵計算。

  相關法規 上一頁 列印 關閉 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城鄉綠化,提昇生活品質,特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七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綜合鼓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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