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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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 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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