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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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1月
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盧延根
編號:B01169
為加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的應用及產業化,針對原彼此間關聯性不足,導致連結落差,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鬆綁,讓公立學校或研究機關(構)的研究成果、股票收入的處分,可以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另放寬研究人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擴大投入衍生新創事業的效益,並將科學研究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於《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限制之外。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提送草案內容進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議:一、增列介入權之要件與執行效果,並刪除收歸國有之態樣,以符本法研究發展之立法意旨(草案第6條第2項);二、公立研教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研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得經營商業(草案第17條第4項);三、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而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得不限制其兼職期限(增訂草案第17條第5項),根據上述建議,彙整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審議相關法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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