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編總則-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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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72 年1 月1 日施行: 中華民國97 年5 ... 民法第一編總則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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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民法典/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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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日本法,可參見ja:民法#第一編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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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민법(대한민국)#제1편총칙、(民法#第一編總則)。

民法第一編總則沿革中華民國法律 相關導覽:民法姊妹計劃:數據項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18年4月20日 制定152條 中華民國18年5月23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152條;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70年12月22日 修正第8,14,18,20,24,27,28,30,32至36,38,42至44,46至48,50至53,56,58至65,85,118,129,131至134,136,137,148,151,152條 中華民國71年1月4日公布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14、18、20、24、27、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修正第14,15,22條 增訂第15之1,15之2條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公布1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22條條文;增訂第15-1、15-2條條文;第14~15-2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2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16301號令公布第22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公布3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布3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增訂第1113-2~1113-10條條文及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節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修正第12,13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3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條條文;刪除第981、990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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