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9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 違反第二 ...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92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37年)
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於民國92年1月3日(非現行條文)2003年1月3日2003年1月29日公布於民國92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50號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104年)
→
姊妹計劃:數據項
中華民國32年1月16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32年1月26日公布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37年11月23日 修正第2,5,7條
中華民國37年12月16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5、7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 修正第1,7條
增訂第9之1,13之1條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50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並增訂第9-1、1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8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第一條(企業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義務)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
第二條(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第三條(無一定僱主工人之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第四條(主管官署對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獎勵)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成績優異者,得由主管官署酌予獎助金。
第五條(職工福利委員會)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六條(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賬簿。
第七條(職工福利金禁止他用)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第八條(職工福利金沒收禁止)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第九條(職工福利金之優先受償)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九條之一(結束經營者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方式)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第十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人之賠償責任)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侵佔職工福利金等之加重處罰)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
第十三條之一(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官署定之。
第十四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取自「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職工福利金條例_(民國92年)&oldid=442760」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臺北市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 2職工福利金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廠 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 ...
- 3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9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 違反第二 ...
- 4法規 - 職工福利資訊網- 勞動部
01職工福利金條例 ·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 ...
- 5職工福利金條例暨相關法規實例探討
未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從員工薪. 津扣福利金,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 規定,薪資給付未完全之責任。 Page 36. 常見問題Q2. 職工薪金扣提可. 否由雇主 ...